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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502/2021-28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中国足彩网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1〕26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国足彩网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4-14???11时24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中国足彩网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0〕3号)要求,制定《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足彩网

                              2021年4月7日

 

 


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范围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是指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设立并集中实施行政审批权的政府组成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依法承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协调联动”,是指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建立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合作,实现“审管分离”模式下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事前审批指审批部门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过受理审查决定等法定程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六条 事中事后监管指监管部门依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行政指导、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宣传教育;对被许可人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限制措施的行政监管行为。

第二章  审批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对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及信息公开公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再造流程、优化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第九条  负责建设维护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推动审批监管部门实时推送和认领审批、监管信息。

第十条  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检测、检验、勘验、评审、会商、论证、听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事项划转衔接、信息推送、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技术评审与审查员工作机制。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  负责依职权行使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权、管理权,并对监管过程、处置结果及信息公开公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负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定监管清单,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办法,构建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配套的监管体系。

第十  负责制定和解读本行业领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更新修订的,及时书面告知审批部门。

第十  负责实施行政审批的年审、年检、年报、复核、校验、验收(由企业自主验收的除外)、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依托全市“审管互动平台”实时推送监管信息和认领审批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与审批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落实事项划转衔接、信息推送、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技术评审与审查员工作机制。

第四章  事项划转衔接机制

十八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梳理确定划转事项清单,作为划转事项受理条件、前置要件的同部门实施的相关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一并划转,并严格履行划转程序,签订《划转事项交接书》。

十九  审批部门履职需使用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协助审批部门做好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秘钥等对接和申领工作;需与监管部门独立业务系统整合对接的,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二十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监管部门应抄送审批部门;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监管部门统一移交审批部门,协助做好相关购置或申领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第二  审批监管部门协商做好划转事项的审批资料和卷宗移交工作。

(一)对于不宜移交的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审批部门需借阅档案资料的,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对于移交的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把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申请表格、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补充完善后,办理移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监管部门需借阅档案资料的,审批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  行政审批涉及诉讼、复议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五章  信息推送机制

第二  审批和监管部门依托全市“审管互动平台”完成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和认领工作,建立沟通高效、全程留痕、责任可查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应在办结当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管,或安排系统内下级部门进行监管。

(二)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决定当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监管信息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并书面函告。涉及对处罚对象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审批限制措施的,相关信息一并推送、函告。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办理结果。

(三)监管部门作出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3个工作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一并推送、函告。审批部门及时对撤销事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被许可人下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书面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四)涉密信息或其他不宜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的信息,可通过上门、传真、邮寄等方式,将纸质材料送达审批或监管部门。对信息反馈时间、内容、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由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  审批或监管部门起草与审监协调联动工作有关文件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制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管或审批部门。

第二十  审批或监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印发涉及审批、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管或审批部门;上级审批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与审批、监管工作相关会议培训的,应协调监管或审批部门共同参加。

第二十  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准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自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批事项涉及监管部门管理的资源、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前通过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或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相关资料函告监管部门。征询意见信息推送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书面明确意见。

第六章  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机制

二十八  审批和监管部门要至少明确1名熟悉本部门审批、监管业务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人应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

二十九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业务培训、审监联动等工作的衔接、沟通、协调;

(二)负责“审管互动平台”涉及本部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按照需求设置账号,并做好账号管理工作;

按照时限要求推送、认领、反馈、处置审批和监管信息,信息推送、认领、反馈、处置后要确认结果完成

)负责技术评审、现场踏勘、联合验收、听证论证等对接工作。

三十  推进审监联动工作中遇下列情形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条件不明确,或程序较复杂重大事项审批决定;

(三)审批过程中涉及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听证论证等工作;

(四)涉及审批、监管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第三十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召集和主持,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监管部门需会同审批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  联席会议程序:

(一)确定议题:审批、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联席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至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二)会议议程:审批、监管部门介绍事项有关情况,参会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视情况择机再次召开联席会议或报请中国足彩网研究决定。

(三)会议结果:会议确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作为审批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技术评审与审查员机制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审查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独立从事和参与评审、论证、审查、认定、勘验、验收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  审批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组建审查员库对于涉及专家论证、现场勘验、联合验收等特殊环节,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确需审查员参与的,确定具体人员成立审查组,按程序实施审查并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  监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应与审批部门共享专家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建立专家库的,应配合审批部门做好审查员库组建工作。

第三十  审查员在履职中产生的住宿、差旅、补助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查工作用车由审批部门负责。

三十七  技术评审工作程序:

(一)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确需审查员参与的,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需求条件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联络员认领信息后,2个工作日协调完成审查员抽取工作,抽取结果告知审批部门,协助审批部门确定审查时间、路线、地点等具体事宜,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二)审查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专业技术审查,提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议;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出具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无故未到场或参加审查未发表明确意见的,均视为无意见。

(三)能够当场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场签字确认;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涉及整改后再次进行审查的,原则上应由上轮审查组成员进行复查,确实不能参加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审查组成员名单。

(五)审批部门参考审查意见作出具体审批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三十八  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审批、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职责、规范标准、法定程序开展审批和监管工作,造成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推送、认领审批和监管信息,造成审监联动机制落实不到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影响审批或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专家论证、技术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配合不积极、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三十九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足彩网                2021年4月7日


政策解读:《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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