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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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部门领域 | 监管层级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对公路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重点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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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重点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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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重点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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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一般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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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港口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市 | 一般事项 | 市人民政府港航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否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市 | 一般事项 | 省、市人民政府港航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合法经营港口拖轮业务;是否按要求禁止港口接收公路集港煤炭;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港口经营性收费是否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岸线使用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是否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4 | 对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的监督检查 | 对水路运输经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设区的市、县级 | 一般事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是否按规定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件;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存在 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是否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设区的市、县级 | 一般事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 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是否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设区的市、县级 | 一般事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条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是否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是否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是否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订立船舶管理协议并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是否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是否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使用的运输单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5 |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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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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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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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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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站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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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运(场)站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道路运输货运站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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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二十一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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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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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出租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包括抽查企业日常投诉记录,是否存在乱收费、宰客、甩客等现象;到企业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及制度上墙情况;主要抽查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驾驶员培训记录;抽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抽查车辆档案中相关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的合同协议等;抽查执法过程全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文字材料等,查看证据链是否完备;抽查执法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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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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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租赁车辆备案情况、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等信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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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包括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查看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群众投诉、咨询记录,投诉的处理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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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市、县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 一般事项 | 市、县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安全评估投入运营情况;全程参与试运行;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列车驾驶员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考核上岗;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储备的应急物资是否满足需要,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运行图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等情况。 | 否 | 市局无监管对象 |
7 | 对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一般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负责制执行情况;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从业单位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从业单位的业绩、从业行为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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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一般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业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规程情况;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批情况;公路建设项目依法招标投标情况;施工许可情况;项目施工条件是否齐备;从业单位履约情况;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情况;执行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规定情况;分包转包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依法使用农民工情况;项目法人依法进行交竣工验收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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