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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
2023-09-0910时08分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仲裁?

从字义上讲,仲就是居中,裁就是衡量、裁判。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由此可见,仲裁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与诉讼有何不同?

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将仲裁与诉讼区别开来,既发挥诉讼功能以保护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同时,又要比诉讼更灵活地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有:

(一)受案范围不同。诉讼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即任何纠纷通过其它手段无法解决的,均可诉诸法院;仲裁则不然,其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

(二)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管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向法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权选择其他法院。

(三)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约定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还可以约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程序灵活,一裁终局;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两审终审;

(四)开庭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开庭审理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这样更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诉讼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均公开审理;

(五)裁判根据不同。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则可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等作出,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比较严格。

三、仲裁有何优势?

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自愿性

意思自治是仲裁最突出的一大特点,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任意选择他们所共同信任且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来仲裁纠纷,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审理方式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当事人处处感到方便。

(二)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仲裁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仲裁案件时,仲裁庭不是刻板地照搬法律,而是在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更多地依照商业或行业惯例、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能体现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仲裁裁决更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从而更快地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三)专业性

由于仲裁范围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是各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其所属领域有较高威望和声誉的专家、学者、教授。专家仲裁,无疑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感,为自己履行仲裁裁决奠定了感情基础。

(四)独立性

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包括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仲裁都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与行政脱钩,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消除了我国以往仲裁所带有的浓厚行政色彩,为我国仲裁真正做到公正性、权威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五)保密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而仲裁正适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要求。仲裁审理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裁决也只对当事人,当事人约定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所以这就保证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泄露,维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为今后商业上的继续往来打下了基础。

(六)快捷性

仲裁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四个月,简易程序为两个月,而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法院判决是两审终审。仲裁程序的快捷性可使当事人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以投入到经营中去。

(七)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个缔约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

四、本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可以仲裁的纠纷只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这里的"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众所周之,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只有民商事纠纷才能仲裁。

(二)可以仲裁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等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各种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发生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侵权纠纷。

(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但这类争议不是当事人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这些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继承纠纷等需要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判决或决定,不能仲裁。

(四)《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考虑到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在纠纷性质上较之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有其特殊性,在这两类纠纷仲裁的原则、制度以及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具体的仲裁程序上,也都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有所不同。因此,仲裁法未将这两类纠纷的仲裁纳入调整范围,对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的纠纷,本会不予仲裁。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本会不仅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五、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请点击链接:仲裁立案材料

六、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将该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

七、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仲裁协议签订的规范与否,直接决定着其是否有效,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规范签订意义重大。

1、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承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此仲裁条款是包含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规范条款。

2、示范仲裁协议

"因XXX与XXX之间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编号XXX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承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此仲裁协议为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一般只发生在双方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规范、无效的情形下。

八、不规范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

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仲裁协议,甚至有缺陷的仲裁协议。下面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1、仲裁事项不具体,如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合同争议提交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故此类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2、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如"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此类仲裁协议均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虽然对仲裁机构约定不准确的仲裁协议,但是,人们根据习惯或常理,以及正常的逻辑思维,可推断得知当事人的所要表达的真意,即通过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其争议,故而有效。如果不能推断出具体的仲裁机构,"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为无效。

3、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如:"合同争议应提交承德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同时选择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如:"若发生争议提交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若发生争议,先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中对仲裁和诉讼均没有选择"双方如发生争议,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仲裁协议均为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九、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和申请仲裁后均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向本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由本会出具公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仲裁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上诉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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