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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普宁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10-19 15:12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德普宁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确保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德普宁机场净空区域保护、规划、建设及净空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涉及双桥区、承德县、隆化县等相关区域。

第四条  中国足彩网负责普宁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属地政府应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普宁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净空保护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行政审批、应急管理、气象、无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完善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及时制止,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风筝、孔明灯、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以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具有民用航空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有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取消飞行活动。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飞失的,升放者必须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根据《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中国足彩网关于《承德普宁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